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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>>政策法规
深圳大学校园网用户管理办法

深大校发〔2021156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校园网的使用及用户管理,保障校园网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系统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》《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、规范性文件的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订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深圳大学校园网(以下简称校园网)是学校教学、科研和管理的重要基础设施,所有连入校园网的教职工、学生为校园网用户(以下简称用户)。

第二章 上网管理

第三条 信息中心是学校校园网的运营与管理部门,负责为用户办理教学办公区上网业务,相关运营商负责办理学生宿舍区上网业务。

第四条 教工卡、学生卡(卡面类别为博士生)、荔园卡(第一类)持卡人为校园网的免费用户,其余用户为收费用户。

第五条 上网开户

(一)教学办公区开户。用户须持本人校园卡以及《教学办公区上网账号申请表》办理;

(二)学生宿舍区开户。用户按运营商相关规定办理。免费用户如因工作原因,需要在学生宿舍区上网,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、本人校园卡和身份证办理。

第六条 上网费用。采用先交费后使用和包月计费原则:

(一)教学办公区上网费用标准为每月15元;

(二)学生宿舍区上网费用标准按运营商管理规定交纳;

(三)因上网方式调整引起上网费用标准变化的,学校另行通知明确上网费用标准。

第七条 全日制计划内在校学生可在信息中心公共机房免费上网。

第八条 用户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的管理制度,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网络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。

第九条 用户必须使用本人账号上网,不得借用、共用或盗用他人账号,用户有责任保护本人校园网账号及口令的安全,不得将本人的账号提供给他人使用,避免使用弱口令;用户须及时更新操作系统、应用软件补丁,安装和更新防病毒和个人防火墙等相关软件,确保本人联网计算机的安全。

第十条 用户由于毕业或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学校,应当注销校园网账号,不得继续使用校园网。如因特殊情况需使用,应报主管部门和信息中心审批。

第十一条 严禁用户利用校园网实施如下破坏网络安全的行为:

(一)在校园网内制作、散布计算机病毒;

(二)使用各类网络扫描软件、黑客软件等手段侵入或干扰校园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;

(三)窃取他人账号密码,非法侵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系统,非法窃取或阅读他人文件、电子邮件;

(四)私自设立路由、代理服务、地址转换和动态地址分配等干扰网络运行和安全管理的行为;

(五)私自安装任何影响网络性能及安全的软件和硬件设备;

(六)盗用他人账号和IP地址上网;

(七)损坏学校网络设施;

(八)其他违规违法使用校园网的行为。

第十二条 未经学校批准,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建设和使用网络设施,不得擅自安装、拆卸或更换校园网络设施。 

第三章 信息管理

第十三条 用户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有关信息安全保密管理规定,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。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严禁上网,并不得在联网的信息系统中存储、处理和传递,一经发现,应立即断网并向单位安全保密管理人员报告,按学校相关保密管理规定处理。

第十四条 用户在学校所有网站上发表信息,必须使用自己的真实身份,按要求注册登录,并对自己所发表或转载的言论负责。

第十五条 禁止利用校园网发表、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和破坏、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及文章,不得发布有损国家利益、学校利益的各种信息和散布各种谣言。

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校园网传播有淫秽、黄色、暴力等内容的文章、图像等。禁止利用校园网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,散布损害他人利益的信息。

第四章 违规处理

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用户,信息中心将视情节轻重,给予如下一种或者多种处理:

(一)暂停使用校园网账号或封闭网络端口;

(二)责令提交书面检查;

(三)向用户所在单位通报情况,由单位给予纪律处分;

(四)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用户,会同用户所在单位、学校保卫部门转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。

第十八条 非法盗用他人校园网账号上网造成他人损失的,应当赔偿他人损失。

第十九条 损坏校园网设备的,应照价赔偿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二十条 用户有使用校园网提供的公共信息资源的权利,有共同保护和维护校园网设施、接受信息中心监督检查的义务。

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深圳大学校园网用户管理办法》(2014328日校长办公会议修订)同时废止。

       第二十 本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。

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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